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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臭水体是指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或散发令人不适气味的水体的统称。它不仅损害了人居环境,也严重影响城市及周边区域的形象。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水十条”要求:2017年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年底前,低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到2030年,全国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黑臭水体的分级标准如下: